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忻州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

发布时间:2018-07-17 来源:忻州市政府门户网站 7310

第一条 为了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业,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,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优惠办法。   

第二条外来投资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,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、市产业发展规划的投资项目,适用本优惠办法。   

第三条鼓励外来投资者在煤化工产业、装备制造业、材料工业、高新技术产业、旅游业、特色农业和农产品加工、服务业、基础设施、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投资。投资煤矿、非煤矿山等资源类开发、开采项目,商业地产开发项目不适用本优惠办法。   

第四条外来投资者投资所需建设用地由市、县人民政府统征后以出让方式供地; 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,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前提下,允许以土地使用权采取入股、联营等形式兴办企业。   

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、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工业项目,项目建设用地,按照国土部门规定,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,经批准,可采取一次核定、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,但期限不超过一年。   

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至1亿元的一产、三产项目,5000万元至1亿元的二产项目,市、县财政比照土地出让金市、县留成部分的30%另行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。   

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,投资强度400万元/亩以上的鼓励类项目、高新技术项目,市、县财政比照土地出让金市、县留成部分的40 %另行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。   

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至1亿元的一产、三产项目,5000万元至1亿元的二产项目,从企业投产、获利年度起,市、县财政给予5年奖励,前两年奖励额为企业缴纳增值税、所得税市、县实得部分的100%,后三年奖励额为其缴纳增值税、所得税市、县实得部分的50%。   

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,从企业投产、获利年度起,市、县财政给予5年奖励,前三年奖励额为企业缴纳增值税、所得税市、县实得部分的100%,后两年奖励额为其缴纳增值税、所得税市、县实得部分的60%。    

第十条外来投资者从事软件开发、技术转让、技术研发、技术咨询、技术服务的,市、县财政给予5年奖励,前两年奖励额为其缴纳所得税市、县实得部分的100%,后三年奖励额为其缴纳所得税市、县实得部分的60%。   

第十一条入驻园区的软件开发产业,经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,免费提供200平方米办公、生活用房,提供500平方米廉租标准化生产车间。   

第十二条对外来投资项目全程跟踪服务。实行一个项目、一套班子、一套制度、一抓到底。   

第十三条外来投资者与我市市民享有同等权利,子女入托、入学、就业享受当地城市居民待遇。   

第十四条严禁对外来投资企业乱检查、乱收费、乱罚款、乱摊派,切实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。   

第十五条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、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,根据实际情况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。   

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、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,财政、国土、税务等部门负责办理。   

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、县行政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。   

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忻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。   

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 原《忻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》(忻政发〔2006〕46号)同时废止。


为进一步落实重点工程“八位一体”推进工作机制,创新和改善投资环境,规范和加强对我市招商引资活动的管理,根据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招商引资活动管理的意见》(晋政办发〔2014〕3号)精神,现提出如下意见: 

一、创新招商引资方式。坚持政府引导、市场主体、突出园区、企业参与的招商工作思路,建立集政府部门、行业组织、专业服务机构为一体的招商引资工作机制。依托优势,创优环境,大力开展“3+1”招商方式,即产业集聚区招商,产业链招商,委托商协会招商和专业小分队招商。积极推动市场化精准招商,充分发挥中介组织、行业协会、科研院所和龙头企业作用,促进以企引企、以商招商;支持鼓励延长产业链招商,牵线上下游合作伙伴来忻州投资;支持产业集聚区、园区招商,加快推进“飞地经济”发展;充分利用区域经济协作组织、企业、网络等各种信息资源,做好招商引资信息发布,主动扩大宣传推介,推动引资、引技、引智有机结合。 

二、节俭务实办好招商活动。严格控制招商引资活动的规模,杜绝入住豪华酒店、举办奢侈宴请、赠送高档礼品等追求排场和铺张浪费现象;各类招商活动不得组织文艺演出、烟花燃放;不得以公款邀请明星、名人参加招商活动;不安排与招商引资主题无关或无实质内容的活动;不组织与招商无关的地区、企业、人员参加招商活动;严格审查、实事求是发布招商引资成果数据,不含水分,不搞浮夸。 

三、创优投资环境。加强和改善对投资主体的公共服务,增强服务意识,不断优化投资环境。继续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,简化审批程序,提高行政效能,规范审批行为,提高审批效率。各级发改、国土、环保、规划、住建等部门通力配合,推动招商引资项目落地。重点推进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,提高综合配套能力,打造功能设施完善的产业集聚区招商投资载体。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、限时办结制、一次告知制、公开承诺制等制度。推行并联审批方式,积极探索在线审批、网上审批,全面创优投资环境。 

四、把好项目签约关。围绕“八大产业”策划包装招商引资项目。鼓励签约转型升级产业项目、环保生态项目、新能源、新技术、新材料和信息产业项目。充分发挥省、市两级项目会审联席会议的作用,未经发改、环保、国土、规划四部门会审的项目不签约;没有经过前期可行性研究的项目不签约;没有考察或投资主体投资意向不明的项目不签约。      

五、增强服务意识。认真落实项目建设“八位一体”工作机制和“项目直通车”制度;建立签约项目台账,准确掌握项目建设进度,加强与投资业主的联系沟通,发现困难和问题及时协调解决。对投资建设产业基地、产业集聚区或投资规模大、产业转型带动强的重大项目,建立项目对口推进工作组,实行“一事一议”、“一企一策”,落实推进责任。对项目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事项,分级实行四个24小时办理机制:项目单位24小时内报告所在县(市、区)主要领导;县(市、区)领导24小时内研究、提出处理意见;县(市、区)24小时报告需市政府协调解决事项;承办单位24小时内将处理结果反馈项目单位。 

六、完善优惠政策和考核奖励。认真梳理出台的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,充分发挥优惠政策对招商引资的推动促进作用。严格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管理,科学、规范使用好招商引资奖励资金。用足用好招商引资优惠政策、奖励办法,提升招商引资的综合竞争优势。 

七、加强督查考核。建立健全招商引资考核督查机制。建立和完善招商引资项目储备制度、审查审核制度,签约项目落地跟踪制度、资金到位考核制度以及创优投资环境、兑现服务承诺等相关制度。有关制度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指标考核体系,细化责任,定期考核,跟踪通报,依法依规追责问责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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